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商务部:2022年中国进出口规模将再创历史新高******
【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记者倪浩】1月12日下午,商务部举行例行记者会,新闻发言人束珏婷在发布会上表示,过去三年,世界变局加速演进,世纪疫情影响深远,国际经贸环境动荡不安。面对复杂严峻的发展环境,我国外贸经受住了重大风险考验,展现出较强韧性和活力。2021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连续跨过5万亿、6万亿美元两个台阶,2022年预计规模将再创新高。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2022年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38.34万亿元人民币,比2021年同期相比增长8.6%,与2021全年39.1万亿元的进出口规模只有咫尺之遥。
新冠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后,中国外贸形势是否会明显好转?对此,束珏婷表示,当前,全球经济衰退风险上升、外需增长持续放缓,是外贸稳增长面临的最大压力,部分行业需求疲弱、订单不足。束珏婷介绍说,近段时期以来,很多地方积极组织外贸企业“走出去”,将海外客商“请进来”,一系列贸易促进措施的落地,大大增加了外贸企业拓市场、接订单的渠道和信心。企业组团包机、亮相展会、拜访客户、洽谈合作,主动拥抱海外市场,岁末年初的外贸圈更加积极活跃。从商务部跟踪监测的样本外贸企业情况看,已经出现了一些积极信号,特别是出口大省接单情况有所好转。
对于2023年中国外贸的表现,束珏婷认为,中国外贸保稳提质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她强调说,商务部将持续密切跟踪形势,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稳住外贸订单。发挥驻外经商机构作用,做好贸易促进工作,支持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展、对接洽谈。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多种形式参加境外展会。办好广交会等重点展会,加强对境外采购商的招商招展。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增强接单信心。
二是稳住外贸主体。会同各地方、各相关部门指导企业用好普惠金融、稳岗就业等普惠性政策。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三是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充分利用好稳外贸相关工作机制,及时了解、推动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问题,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