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编委、经济部主任俞岚 中新社 陈溯/摄
以下是俞岚致辞全文:
尊敬的解振华特别代表,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由中国新闻社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联合主办的“气候传播和公众意识”主题边会。这是我们连续第六年在联合国气候大会“中国角”主办这一主题的边会,也是解振华主任今天凌晨抵达卡托维茨后参加的首场边会,足以可见中国政府对于气候传播和提升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高度重视。
我本人从2011年德班气候大会开始跟踪全球气候谈判进程,8年来,我和我的同事笔下记录了许许多多的气候人、气候事,见证了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进展,也目睹了绿色低碳转型的艰难和困惑。
当前,全球政治经济格局面临强烈不确定,作为媒体人,我们比以往更加迫切地需要向公众讲好气候故事,鼓励更多人自觉加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在新的数字化时代,媒体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角色和定位也应该与时俱进,在我看来,我们的首要担当是倡导气候变化共识,首要任务是提升公共意义和愿景,首要主张则是强化技术驱动,最终目标是让全球气候治理更有效率。
在陈述我的观点之前,有一个问题跃然而出,那就是“气候变化是现实发生还是理论预测?”如果答案不是一目了然,那么让我们直观回忆一下近期肆虐的飓风麦克,加利福尼亚山火,印尼的海啸以及很多美妙名称的极端天气现象,比如厄尔尼诺。所以,无需复杂论证,气候变化确实在发生,并且发生的频度和烈度均超出我们的预期。显然,我们需要达成的第一个共识是,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是正在发生并且愈来愈严峻的现实,任何所谓的反证和否认或许只是掩耳盗铃般的自欺欺人。在此次气候大会上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在经过了连续三年的平稳表现后,2017年、2018年再度反弹。到底是我们做错了什么还是做得远远不够?1.5度或2度的目标如何才能按进度实现呢?或许,我们需要做得更多,更加坚定,并且更加有指向性。
以下几个问题,尤其值得关注,也应该是当前气候传播中的要传递的重要信息:
第一,把公共意义和愿景带入有关气候变化的绿色事业。任何经济实体,在财务收益的必然选项基础上,必须把环境、社会效益和公共责任纳入目标和愿景;任何投资活动,除经济回报外,ESG、责任投资和可持续性投资等必须自动成为投资决策的关键要素;公共意义和愿景必须是人类财富创造活动有机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绿色必须始终成为人类活动的底色。进入新经济时代,绿色代表价值,绿色创造价值,没有绿色内涵的所谓经济价值在扣除社会成本、环境成本和代际成本等之后所剩无几,所以,公共意义和愿景并非经济不可持续,很多实证研究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从两端发力相向而行实现绿色目标。全球多边协议是“从上而下”的制度安排,需要广泛协调参与国的利益和诉求,参与国以民生、发展、福利和成本等因素,都能相对容易地拒绝协议或执行时消极应对。协议本身立意高远,结构缜密,但症结却在执行层面,没有一定强制力的执行机制,国际协议全面落地的可能性不高。那么,为何不可以考虑同步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呢?就是建立规则导向的气候要素市场和发明并推广有益于可持续发展的技术。绿色技术一旦经济上可行,它的系统性推广就会提速,而广泛运用也就水到渠成。在所谓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时代,技术不仅是催化剂,而且是主要推动力,一旦通过市场使技术可定价、可交易,那么,即便出于经济考量,市场主体也会理性判断并调整其碳排放和碳足迹,经济个体合成的结果是绿色经济整体收益的“帕累托改善”。
第三,深度运用相关技术使绿色经济流程平滑高效。数字化时代,技术无处不在,绿色经济也不例外。绿色倡议在规范化和流程化的过程中,诸多环节存在瓶颈和制约,仅从制度安排的角度出发,可以一定程度上进行疏导和协调,但多元利益诉求的低程度披露和低精度量化始终约束效率的进一步焕发。假设换一个思路,把技术引入绿色经济流程。比如,区块链技术。运用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记账方法,把绿色经济活动和所有参与者的一举一动实时记录,任何修改都会同步呈现,信息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高度对称,任何的“漂绿”(greenwash)和指标数据造假行为分毫毕现。因此,可核实的技术实现迎刃而解,其后的惩罚机制和强制措施也就有了充分的依据。
这些在全球气候治理和应对气候变化上有争议或者有疑虑的问题,恰恰是媒体可以大有作为的空间。近些年来,我们看到在中国、在波兰、在欧洲,在全球各国,都有可喜的变化正在发生。然而,与此同时,IPCC最新发布的1.5摄氏度报告又一次给人类敲响了警钟。我们都在与时间赛跑,但跑步的速度还不够,记者与媒体的职责,或许就是一遍又一遍地指出这一点,并且用前瞻的眼光帮助厘清未来发展的方向。
我看到,今天在座的有不少是曾并肩作战多年的老朋友,中国参与气候谈判、气候治理这么多年以来,政府、媒体、学界、企业、民间组织也形成了这样一个小小的“命运共同体”,我衷心希望,气候传播的朋友圈能够越来越大,气候传播的事业也能够不断地有“新鲜血液”参与其中。
再次感谢各位参加今天的边会,谢谢!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大发平台地图 |